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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30 07:59:24 作者:admin 点击:

  江南体育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意见》(乌人大办发【2010】8号),现就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发挥我市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和本地区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之间也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不得相互矛盾。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这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范围是现行全部地方性法规,重点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法规和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江南体育。

  (一)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江南体育,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本部门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逐件进行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理由。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体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任务及清理原则、标准,对地方性法规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和理由,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二),于2010年3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作委员会。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任务江南体育。

  6 乌鲁木齐市实施《新疆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1997年10月 教育局

  18 乌鲁木齐市清线 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 旅游局

  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意见》(乌人大办发【2010】8号),现就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江南体育,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发挥我市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和本地区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之间也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不得相互矛盾。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这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范围是现行全部地方性法规,重点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法规和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

  (一)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本部门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逐件进行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理由。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任务及清理原则、标准,对地方性法规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和理由,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二),于2010年3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作委员会。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6 乌鲁木齐市实施《新疆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1997年10月 教育局

  18 乌鲁木齐市清线 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 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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